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2民申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张雪申请遗嘱继承纠纷申诉申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李×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申4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女,1985年2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男,1955年5月6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女,1965年2月9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李×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7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申请再审称,李×1和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北京丰台区独院一处,2005年李×1未经我同意将北房2间、西房1间翻建成北房5间西房2间。张×去世后,我2014年4月21日未经张×之父张×1的同意,将涉诉房产认可归李×1所有,张×1于2015年去世,发生转继承,张×1的女儿及儿子同意将其继承份额归我所有。现申请撤销(2014)丰民初字第17686号民事判决将涉诉房屋中八分之三的份额判归我所有或者判决李×1所立遗嘱无效。李×提交意见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依法依规、适用法律正确。李×1所立遗嘱并未侵犯张×1的权利,在遗嘱继承纠纷案生效后,张×2016年又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申请对诉争房屋确权,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驳回。综上,请求驳回张×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诉争房屋是否使用了原三间房的材料,无从考证,张×与李×1已经签订了和解协议,认可诉争房屋归李×1所有。张×1并未委托张×主张权利,且张×1已经去世,张×无权替代张×1主张权利。李×1所立代书遗嘱真实有效。张×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 波审 判 员 蔡 宁代理审判员 蒙 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裴晋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