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刑更1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宋光富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光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刑更1596号罪犯宋光富,男,1979年8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德昌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于2010年10月26日作出(2010)安铁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光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已缴纳)。2010年12月29日送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2014年2月2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刑期至2023年6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根据罪犯宋光富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认为,罪犯宋光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得25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宋光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入监登记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宋光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宋光富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中监狱提请对罪犯宋光富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光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21年8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健审 判 员 房建军代理审判员 肖 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