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7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武晋龙、李瑞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武晋龙,李瑞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7133号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西关外大街157号1-2层。法定代表人孙大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冰玉,该银行天津南开支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方,该银行天津南开支行职员。被告:武晋龙,男,198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盂县。被告:李瑞林,女,198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盂县。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被告武晋龙、李瑞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3元,减半收取,保全费600元,由被告武晋龙、李瑞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骞二○二○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