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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7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武晋龙、李瑞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武晋龙,李瑞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7133号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西关外大街157号1-2层。法定代表人孙大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冰玉,该银行天津南开支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方,该银行天津南开支行职员。被告:武晋龙,男,198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盂县。被告:李瑞林,女,198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盂县。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被告武晋龙、李瑞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3元,减半收取,保全费600元,由被告武晋龙、李瑞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骞二○二○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