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5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江西中外运有限公司与江西安拿度瓷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中外运有限公司,江西安拿度瓷业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25民初529号原告:江西中外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庐山路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15930791XT。法定代表人:王毅,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云、郑永刚,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安拿度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永修县云山经济开发区云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400510001497。法定代表人:文俊光,系该公司负责人。原告江西中外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安拿度瓷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中外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子云、郑永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安拿度瓷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西中外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江西安拿度瓷业有限公司支付集卡费、港杂费、报关费、消毒费共计28055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6月1日为914.0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4月,原告代理被告出口瓷砖的报关业务,先后九次报关产生费用合计28055元。后被告予以确认但一直拒绝支付。被告江西安拿度瓷业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举证。原告江西中外运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江西安拿度瓷业有限公司对帐函,证明被告拖欠报关等费用共计28055元。因该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有效要件,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原告江西中外运有限公司代理被告江西安拿度瓷业有限公司出口瓷砖的报关业务,先后九次报关产生费用合计28055元。2015年8月31日,被告江西安拿度瓷业有限公司予以确认但一直未支付。本院认为,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本案中,原告江西中外运有限公司和被告江西安拿度瓷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江西安拿度瓷业有限公司拖欠原告中外运有限公司的报关等费用共计28055元,双方已经进行对账并确认。综上所述,原告江西中外运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江西安拿度瓷业有限公司支付报关等费用共计2805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江西中外运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江西安拿度瓷业有限公司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双方无约定且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江西安拿度瓷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支付原告江西中外运有限公司海关报关费用等共计28055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江西中外运有限公司负担16元,被告江西安拿度瓷业有限公司负担509元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敏审 判 员 郇小军代理审判员 胡成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滋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