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2民初第2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汤秀明与郑燕清、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秀明,郑燕清,郑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22民初第2010号原告:汤秀明,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代理人:汤国彬,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燕清,女,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郑燕,女,1990年2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东岱镇蝉步村南山**号。原告汤秀明与被告郑燕清、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汤秀明委托代理人汤国彬到庭参加诉讼,郑燕清、郑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汤秀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郑燕清偿还借款本金238000元及违约金23800元,合计261800元;2、郑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7日,郑燕清向汤秀明借款238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及还款协议书一份,由连带担保人郑燕签字确认。借款合同签定当日,汤秀明将238000元现金支付给郑燕清。根据还款协议书的约定,郑燕清应在2016年3月30日前偿还全部债务,但至今被告分文未还,原告多次打电话给郑燕清,郑燕清均拒接电话,拒绝还款。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郑燕清、郑燕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7日,郑燕清向汤秀明借款238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及还款协议书一份,由连带责任保证人郑燕签字确认。借款合同签定当日,汤秀明将238000元现金支付给郑燕清。嗣后,郑燕清、郑燕均未还款。以上事实有汤秀明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汤秀明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张、借款合同原件一份及本院依职权向连江县公安机关调取了被告郑燕清、郑燕的户籍证明及户籍登记证明各一份等证据证实。因郑燕清、郑燕未到庭质证又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自愿放弃质证权利,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内容合法,形式有效,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汤秀明提供的还款协议系复印件,未提供原件,故真实性无法确认,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汤秀明庭审中明确表示放弃放弃违约金的主张。本院认为,郑燕清向汤秀明借款的事实,有汤秀明提供的借款合同为据,故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郑燕清负有归还的义务。汤秀明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双方有约定借款的还款期限,故本院认定本案借款属于无固定还款期限借款。郑燕以连带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故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汤秀明庭审中明确表示放弃放弃违约金的主张,该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诉讼中,郑燕清、郑燕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郑燕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汤秀明借款238000元;二、郑燕对郑燕清的上述债务以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以上赔偿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27元,减半收取计2613.5元,由汤秀明负担237.5元,郑燕清、郑燕负担237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香隆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肇昱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