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2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张学萍与冯宝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萍,冯宝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2320号申请执行人:张学萍。被执行人:冯宝龙。本院在执行张学萍与冯宝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宝林代理审判员 高 瑞代理审判员 李承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庞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