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2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贺治林与张志荣、马飞林、高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治林,张志荣,马飞林,高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2444号申请执行人贺治林,男,196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张志荣,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马飞林,女,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高海军,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21民初1238号民事判决书,贺治林申请执行张志荣、马飞林、高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张志荣、马飞林、高海军偿还申请人贺治林借款本金78万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张志荣、马飞林、高海军承担案件受理费6900元及申请执行费。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民初1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鑫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代理审判员 李继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凤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