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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刑更1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唐付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付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400号罪犯唐付。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2011)贺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唐付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日作出(2011)桂刑一复字第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9月23日交付执行。2014年4月28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至2032年10月2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8月29日提出对罪犯唐付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唐付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唐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2015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11月起至2016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47.13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付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至2031年7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勇审判员 肖四平审判员 许志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蒙佩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