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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执2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郑根水与浙江一得利医用高分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根水,浙江一得利医用高分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2887号申请执行人:郑根水,男,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浙江一得利医用高分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凤山二路19号2幢。申请人郑根水与被执行人浙江一得利医用高分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衢州市柯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柯劳人仲案字〔2016〕第0122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9月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受偿金额942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802执28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春生审 判 员  吴雯雯代理审判员  郭俊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漫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