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2民初1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孙德成诉黎向东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德成,黎向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2民初1296号原告:孙德成,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男,195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黎向东,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男,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德成与被告黎向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续建栋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德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辛 麟审判员 杨永龙审判员 赵丹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星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