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初9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龙明国与陈婉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明国,陈婉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2民初9142号原告:龙明国,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保靖县阳朝乡科秋村*号。公民身份号码:4331251973********。被告:陈婉菊,女,196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逍林镇逍路沿村王丁路*弄*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1********。原告龙明国为与被告陈婉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即时归还借款1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6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尚欠原告借款17000元,借期为三个月。届期,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被告陈婉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龙明国借款1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2.5元,由被告陈婉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景赞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