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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执1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李维进与王传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维进,王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1106号申请人李维进。被执行人王传伟。申请执行人李维进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连东民初字第018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连东民初字第018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梅执行员 陈许昌执行员 任洪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晓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