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2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肖文义与宋学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文义,宋学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357号申请执行人:肖文义,男,1973年8���27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被执行人:宋学征,男,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文义与被执行人宋学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宋学征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邑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2民初4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颜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小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