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1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喻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221刑初20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喻某,男,汉族,1966年7月29日出生于重庆市开县,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安徽省芜湖县。因本案于2016年6月7日被安徽省芜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3日被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以芜湖检刑诉(2016)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陶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喻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2日12时许,被告人喻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皖B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芜湖县六郎镇境内的咸保路由南向北行驶,途经咸保路与芜屯快速通道交汇路段处被民警查获,后被带至芜湖县中医院抽取静脉血。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喻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6.5mg/100ml。被告人喻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喻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事故强制保险单、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五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通知书、前科查询情况、查获经过;鉴定意见: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报告书(附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抽血照片、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喻某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系初犯,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喻某宣告缓刑。为维护公共交通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喻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应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 品附: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