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民初字第2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徐秋妮与赵冬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秋妮,赵冬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2571号原告徐秋妮,女,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赵冬冬,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原告徐秋妮诉被告赵冬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冬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秋妮要求撤回对被告赵冬冬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秋妮撤回对被告赵冬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徐秋妮负担。审 判 长 李 龙审 判 员 吕常运人民陪审员 贺海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肖 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