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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民初字第2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徐秋妮与赵冬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秋妮,赵冬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2571号原告徐秋妮,女,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赵冬冬,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原告徐秋妮诉被告赵冬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冬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秋妮要求撤回对被告赵冬冬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秋妮撤回对被告赵冬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徐秋妮负担。审 判 长  李 龙审 判 员  吕常运人民陪审员  贺海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肖 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