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702财保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斌与刘燕、吴有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斌,刘燕,吴有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02财保283号申请人陈斌,男,1992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榆次区。被申请人刘燕,女,1987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被申请人吴有波,男,1987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陈斌与被申请人刘燕、吴有波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现情况紧急,申请人陈斌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燕、吴有波银行存款15474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及其他财产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证如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有误,致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的,由其公司在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燕、吴有波银行存款15474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及其他财产权。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其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继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宇文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