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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5执9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4)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甬江信用社与王定国、王国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甬江信用社,王定国,王国英,宁波亿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5执98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甬江信用社,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大庆北路138号,组织机构代码:25410203-1。负责人:金贤。被执行人:王定国,男,1963年11月15日出生,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王国英,女,1965年9月30日出生,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宁波亿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百丈路168(4-36),组织机构代码:66849938-2。法定代表人:王定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甬江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王定国、王国英、宁波亿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2016)浙0205民初00483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王定国、王国英名下位于宁波市北仑区大碶徐洋村徐��一路8号1幢303室的房地产,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上述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5执984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元丰审 判 员 方晓亭审 判 员 杨玉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王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