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终6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龙江支行与劳健瑛、刘广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劳健瑛,刘广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龙江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68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劳健瑛,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赵竹茵,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广权,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赵竹茵,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龙江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邹健,行长。委托代理人:施锦沛,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卢志豪,该行员工。上诉人劳健瑛、刘广权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龙江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2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提出上诉时,一并向本院提交了缓交上诉费用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本院向其送达《不同意缓交诉讼费通知书》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劳健瑛、刘广权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翔审 判 员 周辉代理审判员 陈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