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1民初1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卫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楚玉玲、刘素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玉玲,刘素海,刘素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1民初1709号原告卫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锋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秀枝,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楚玉玲,女,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刘素海,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刘素江,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本院在依法审理原告卫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楚玉玲、刘素海、刘素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保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惠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