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404民初20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沈阳诚成伟业脚手架制造有限公司与辽宁强大铝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诚成伟业脚手架制造有限公司,辽宁强大铝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404民初2077号原告沈阳诚成伟业脚手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鸭绿江街38号。法定代表人孙铂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博,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曾智慧,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辽宁强大铝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沈东四路以南地块D1c区。法定代表人宿允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立霞,系辽宁民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阳诚成伟业脚手架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强大铝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诚成伟业脚手架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智慧、刘博、被告辽宁强大铝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立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阳诚成伟业脚手架制造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11月15日,我公司与被告签订《脚手架安装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我公司提供租赁器材供被告使用,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我公司租金。我公司如约履行合同义务,截至2015年5月18日,双方就此工程已结束并验收完毕,被告尚有105000元欠款未支付原告。被告拖欠租金严重影响我公司的正常经营,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105000元,并自2014年7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欠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被告辽宁强大铝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欠款事实及数额准确,但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租赁费的76%,原告未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应当依照双方约定开具等额的增值税发票。被告一直要求原告开发票,并结算尾款,但原告不开具等额的增值税发票,我们有权停止给付其他款项的支付。如原告提供全部工程款的发票,我们可以给付欠款,钱没有给付的责任在原告,所以我们不同意支付利息。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5日原告沈阳诚成伟业脚手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强大铝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脚手架安装租赁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工程名称:A块一期商业幕墙供货与安装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承包范围:脚手架租赁、人工安装与拆卸、调试及脚手架材料运输。工期:2013年11月15日至2014年6月30日,合同总额450000元,付款方式:乙方材料进场后甲方付给乙方进场费用为合同额的20%作为预付款,现场脚手架搭设完毕后2日内付到合同总额的50%,脚手架全部拆除完毕后辅导合同总额的85%,脚手架全部拆除完毕后30日内付清余款。如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赔偿应付金额的2%作为违约金。甲方在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时,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合法等额的发票。乙方必须提供合法、有效发票,如因乙方提供虚假发票而给我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将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且甲方有权停止支付与其有关的全部款项,直至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全部得到弥补为止。原告本案争议的脚手架于2014年6月30日拆除。另查明,被告于2015年5月18日开具欠款说明,说明截至当日被告尚拖欠原告工程费105000元,原告欠被告发票450000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脚手架安装租赁合同、脚手架工程验收单、欠款说明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以上证据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签订的《脚手架安装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被告在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时,原告需向其提供等额发票,现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345000元,原告并未按约开具相应的发票,故现被告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抗辩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可向被告开具原告已支付的工程款等额的发票后再行向被告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沈阳诚成伟业脚手架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48元,由原告沈阳诚成伟业脚手架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宁人民陪审员 韩瑜人民陪审员 于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