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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927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肖三板运输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源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三板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927刑初52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三板。因本案于2016年4月22日被沧源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沧源自治县看守所。沧源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沧检公诉刑诉(201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三板犯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沧源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宏强、赵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三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22日14时左右,被告人肖三板驾驶号牌为云SW11**的二轮摩托车携带毒品路经芒摆茶山路段时,被沧源自治县公安局禁毒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其上衣左侧内包里查获外用黑色塑料袋包裹内用蓝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两袋,净重32.86克;用白纸包裹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一颗,净重0.06克,共计32.92克。针对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抓获经过说明、查获毒品及物证照片、辨认照片���笔录、毒品称量记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电子光盘、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肖三板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肖三板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2日14时左右,被告人肖三板驾驶一辆号牌为云SW11**的二轮摩托车携带毒品路经芒摆茶山路段时,被沧源自治县公安局禁毒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其上衣左侧内包里查获外用黑色塑料袋包裹内用蓝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两袋,净重32.86克;用白纸包裹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一颗,净重0.06克,共计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32.92克。经庭审质证、认证,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肖三板的身份及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2016年4月22日14时许,沧源自治县公安局禁毒民警在勐董镇至芒摆村公路芒摆茶山路段公开查缉时,将被告人肖三板抓获的事实。2、毒品物证照片,证实本案查获的毒品经被告人肖三板辨认无异议。3、扣押物品清单、检材提取笔录、称量记录及毒品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肖三板运输的毒品可疑物经鉴定为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32.92克,查获现金170元及两轮摩托车一辆已依法予以扣押。4、沧公(禁)检字(2016)025号尿液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肖三板的尿液检测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5、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证实,2016年4月21日,其与被告人肖三板在自己出租房吸食毒品时,向肖三板表示想购买一袋毒品,便让被告人肖三板帮忙为其联系毒品。(2)证人肖某证实,其表示要向被告人肖三板购买1颗毒品冰毒,但还没有买肖三板就被抓了。6、沧源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情况说明,被告人肖三板供述的“赛”、“门保”、不知名的外国人“老乡”因详情不清,暂不能将以上人员抓获。7、电子视听资料,证实侦查机关对被告人肖三板的审讯过程合法,未对其刑讯逼供及诱供。8、被告人肖三板的供述,所作供述能够与现指认笔录及物证照片、扣押、提取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可。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明被告人肖三板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肖三板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输,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肖三板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三板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2027年4月21日止,并处的罚金待判决生效后执行)。二、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32.92克、人民币170元及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等物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按相关规定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 燕审 判 员  段立昌人民陪审员  李 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文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