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02民初6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永刚与马建全、唐京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刚,马建全,唐京右,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2民初6132号原告李永刚,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杨金坡,河北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建全,无职业。被告:唐京右,无职业。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峨眉山北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6785470500。负责人:朱振江,总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峨眉山路9号。负责人:王建军,总经理。原告李永刚与被告马建权、唐京右、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原告李永刚于2016年9月20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永刚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永刚负担25元。审判员 曹雪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