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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02行审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2016)甘0802行审72号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凉市国土资源局崆峒分局,平凉军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刘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0802行审72号申请执行人平凉市国土资源局崆峒分局。法定代表人周勇,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兴兴,该分局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甘峰,该分局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平凉军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永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荣。申请执行人平凉市国土资源局崆峒分局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国土崆罚字(2016)第15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查明,2016年3月中旬,被执行人在其租赁的平凉市崆峒区崆峒镇甘沟村邹家庄社集体土地上修建砂石料加工厂、堆放砂石,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地10.32亩。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同年4月19日申请执行人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停止违法行为,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执行人放弃了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2016年5月26日,申请执行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作出了平国土崆罚字(2016)第15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平凉军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10.32亩集体土地;2、限平凉军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该处罚决定同时向被执行人告知了提起诉讼的权利,并于2016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提起诉讼,又未自行拆除,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催告书的告知内容。现该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租赁的集体土地上修建砂石料加工厂、堆放砂石,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平国土崆罚字(2016)第15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主要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催告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现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8号》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平凉市国土资源局崆峒分局作出的平国土崆罚字(2016)第15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平凉军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怀伟审判员  薛 红审判员  王 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容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