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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执8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十堰市金运泰工贸有限公司、付成林与张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市金运泰工贸有限公司,付成林,张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874-1号申请执行人十堰市金运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济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叶付勤,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付成林。被执行人张鸿。本院在执行十堰市金运泰工贸有限公司、付成林与张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5)鄂茅箭民二保字第98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执行人付成林的财产,现因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付成林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燕林社区13幢3-6-2号房产(产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黄 可审��判员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吕 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司之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