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22民初1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原告吴兰英与被告吴夏福、黄丽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兰英,吴夏福,黄丽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2民初1590号原告:吴兰英,女,汉族,住浦城县。被告:吴夏福,男,汉族,住浦城县。被告:黄丽美,女,汉族,住浦城县。原告吴兰英与被告吴夏福、黄丽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兰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吴夏福和黄丽美系夫妻关系,2016年3月31日被告吴夏福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约定还款时间为2016年6月30日,同事出具借据一份,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拒绝偿还债务。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原告提供的证据看,吴夏福于2016年3月31日向原告出具《收条》,其内容为“今收到吴兰英理财款人民币壹佰万元,到6月30日前还清本金”。现已查明,该笔理财款已被公安机关列入吴夏福集资诈骗犯罪侦查范围,故本案纠纷有涉嫌经济范围嫌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经向原告说明,原告亦同意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通过刑事追赃程序主张权利。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兰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50元,退还给原告吴兰英。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树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志菲附: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