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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执2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何海云与合肥德兰堡生态园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海云,合肥德兰堡生态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2234号申请执行人:何海云,女,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被执行人:合肥德兰堡生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陈世笔,该公司总经理。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合新劳人仲裁字(2016)1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德兰堡生态园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光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