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8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单某某与被告白某某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某,白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初1182号原告单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梅里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某与被告白某某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单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其意识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德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宁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