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执1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112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与被告刘和平、叶晓平、刘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6日作出(2015)金兰商初字第20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于2016年4月1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至今已经执行到位借款本金230万、评估费9374元、诉讼费及保全费17949.5元、执行费26273元、利息65803.5元,被执行人至今尚欠部分借款利息(按判决书规定计算)。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为此,经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1128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陈建生审 判 员 伍俊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郑 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