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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1民初3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天宏建设有限公司与金卫强、龙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宏建设有限公司,金卫强,龙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21民初3168号原告:天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亚中路599号嘉兴软件园3号楼5楼。法定代表人:黄施敏。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嘉琦,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卫强,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被告:龙峰,男,196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保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宏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卫强、龙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玲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 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