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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10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金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1092号之一被执行人王金顺,男,1969年4月8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金顺罚金一案中,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2016)冀0984执109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执行人王金顺的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执行人王金顺银行存款1005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宁洪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四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