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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2执1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张光兵与重庆御巢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光兵,重庆御巢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52执1048号申请执行人:张光兵,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被执行人:重庆御巢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江北新城李园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59518823-2。法定代表人刘波,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光兵申请执行重庆御巢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52民初31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另对被执行人重庆御巢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予以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御巢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52执10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50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5000元。申请执行人张光兵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道川代理审判员  李胜平代理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谭昊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