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1执恢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毛启能黄列芬等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行,毛启能,李忠学,黄列芬,毛世举,刘守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1执恢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行,住所地泸县福集镇龙脑大道633号。代码70893460-X。负责人石华清,行长。委托代理人夏雨,该行员工。被告毛启能,男,1968年7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泸县石桥镇。被告李忠学,男,1963年1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泸县石桥镇。被告黄列芬,女,1964年12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泸县石桥镇。被告毛世举,男,1952年9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泸县石桥镇。被告刘守琼,女,1954年8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泸县石桥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行申请执行毛启能、李忠学、黄列芬、毛世举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泸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5日作出的(2012)泸泸民初字第25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行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毛启能、李忠学、黄列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毛启能、李忠学、黄列芬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行借款28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2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3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余欠款。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毛启能、李忠学、黄列芬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毛世举已经死亡,同时,申请人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泸泸民初字第25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毛启能、李忠学、黄列芬、毛世举继续履行(2012)泸泸民初字第2535号民事调判决中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本院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启君审判员 郑红英审判员 田 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