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2民初2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戴江峰与利辛县龙居置业有限公司、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江峰,利辛县龙居置业有限公司,李涛,赵彬,代玲娟,姜峰,梁伟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2492号原告:戴江峰,男,1964年9月19日,汉族,住蒙城县。被告:利辛县龙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城关镇淝河路法定代表人:李建,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涛,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告:赵彬,男,198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告:代玲娟,女,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告:姜峰,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告:梁伟芳,女,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江峰诉被告利辛县龙居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江峰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江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江峰负担。审判员 张海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 颍附: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