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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9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泗水水晶淀粉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泺泰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泗水水晶淀粉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泺泰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美晶集团有限公司,孔峰,曹丽,刘来法,刘彬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9668号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敏,董事长。被申请人:山东泗水水晶淀粉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峰,董事长。被申请人:山东泺泰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彬,董事长。被申请人:山东美晶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来法,董事长。被申请人:孔峰,男,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泗水县。被申请人:曹丽,女,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刘来法,男,196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被申请人:刘彬,男,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泗水水晶淀粉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泺泰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美晶集团有限公司、孔峰、曹丽、刘来法、刘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泗水水晶淀粉制品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的房产一宗(证号:201100082);坐落于××的土地一宗(证号:泗国用2012第083105000038-3号);坐落于××的土地一宗(证号:泗国用2011第083105000036-2号)。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以自有资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泗水水晶淀粉制品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的房产一宗(证号:201100082);坐落于××的土地一宗(证号:泗国用2012第083105000038-3号);坐落于××的土地一宗(证号:泗国用2011第083105000036-2号)。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治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