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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1执恢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张希臣、邹国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希臣,邹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1执恢212号申请执行人:张希臣。被执行人:邹国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永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林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