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2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锡智与高克亮合伙企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锡智,高克亮
案由
合伙企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2民初466号原告:赵锡智,男,1961年4月12日生,住甘肃省古浪县。被告:高克亮,男,1973年10月10日生,住甘肃省古浪县,现住武威市。原告赵锡智与被告高克亮合伙企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锡智因部分证据取证困难和证人在外地无法及时到庭作证,原告赵锡智需要一定的时间收集和联系证人,故申请案件中止审理,待其收集证据和证人联系到庭后再开庭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需要收集大量证据,以便查清案件事实,原告赵锡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符合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政琦代理审判员 亢永庚人民陪审员 王和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国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