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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执字第6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北京民海燕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民执字第684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法定代表人:周云峰,院长。委托代理人许业圣,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北京民海燕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振海,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与北京民海燕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做出(2015)海民破(预)字第00020号裁定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3)海民初字第245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丽军执行员  钟 晓执行员  李东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