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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1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楼某与范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楼某,范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1307号申请人楼某。被执行人范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申请人楼某与被执行人范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民一字第21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某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共同支付申请人本息人民币2230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共计人民币17320元,及本案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和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某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逾期未执行,也未按规定向本院申报财产。据此,本院依法通过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管理、房地产权登记等部门查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查明:一、本案诉讼阶段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所有的商铺,由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现正在审查过程中;二、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持有的工商股权份额,本院已依法冻结。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在向申请人告知查证结果后,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民一字第21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翟新立执行员  袁海强执行员  郑雅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