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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21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伍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721刑初283号公诉机关阳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某,男,于广东省阳西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阳西县。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5月26日被抓获,同月27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强制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6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阳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刑诉(2016)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荣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14日7时左右、15日15时左右和16日15时左右,被告人伍某分别在其位于阳西县**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陈某吸食毒品冰毒。2016年5月26日,公安民警在阳西县沙扒镇书村前海海边一树林将被告人伍某抓获,当场从其处缴出水烟筒、锡纸等吸毒工具。上述事实,被告人伍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说明、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无犯罪记录证明、证人陈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无视国法,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刑罚。被告人伍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伍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综合被告人伍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伍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2日起至2017年1月11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汝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利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