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民终6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褚德南与华尔润玻璃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褚德南,华尔润玻璃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66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褚德南。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军飞,张家港市锦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尔润玻璃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诉讼代表人:华尔润玻璃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杜永飞。委托诉讼代理人:卞伟利,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褚德南因与被上诉人华尔润玻璃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2民初2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褚德南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褚德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褚德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褚德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立代理审判员  沈莉菁代理审判员  孙楚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立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