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1执2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2
案件名称
邵爱桃与蒋勇、王平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爱桃,蒋勇,王平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1执2749号申请执行人邵爱桃。被执行人蒋勇。被执行人王平凤。申请执行人邵爱桃与被执行人蒋勇、王平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1281民初13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蒋勇、王平凤应于2016年5月30日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元,从2016年6月起于每月的2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5000元直至还清为止。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在最后一笔款项履行时一并给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机构、房产管理机构进行财产调查,查封被执行人蒋勇所有的奥迪牌汽车一辆。冻结被执行人工资账户,待到期扣划,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申请执行费1265元(未交)。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化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1民初13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翟元圣执行员 朱春旭执行员 邵吟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