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民终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郑文雄与罗秋琴、何琼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秋琴,何琼瑶,郑文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5民终8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秋琴,女,195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琼瑶,男,194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文雄,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上诉人罗秋琴、何琼瑶因与被上诉人郑文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6)粤0511民初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后,上诉人罗秋琴、何琼瑶未依法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不履行诉讼义务,应视为其对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罗秋琴、何琼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6)粤0511民初86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静文审判员 庄晓燕审判员 姚瑞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佳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