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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民督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晋州市天意京亚葡萄总会申请XX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晋州市天意京亚葡萄总会,XX海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民督8号申请人:晋州市天意京亚葡萄总会,住所地:晋州市东里庄镇马家庄村。负责人高惜京,该会会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聚强、龚新峰,河北牛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XX海,男,1956年2月4日出生,汉族,晋州市东里庄镇马家庄村人。现住。申请人晋州市天意京亚葡萄总会与被申请人XX海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后,于2016年9月9日发出(2016)冀0183民督8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XX海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XX海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称,申请人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优质的葡萄苗,提供技术指导并收购被申请人的葡萄果品,使得被申请人的葡萄果品难以出售,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不同意给付申请人价款。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异议符合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情形,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冀0183民督8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晋州市天意京亚葡萄总会负担。审判员  赵韶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盼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