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执1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甲继承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02执161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张某甲本院受理的张某某与张某甲继承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张某甲应按判决书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房屋评估价款的份额63173元,并负担房屋评估费1000元、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费863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592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张某甲支付张某某房屋评估价款及金戒指1枚的三分之一份额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大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智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