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4财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财保101号判决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张某某,俄某,哈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4财保101号申请人:张某,男,汉族,1989年6月14日出生,住东阿汇银未来城。(系受害人张某某之子)申请人:俄某,女,汉族,1964年6月28日出生,住东阿汇银未来城。(系受害人张某某之妻)申请人:哈某,女,汉族,1948年4月1日出生,住东阿县大桥镇。(系受害人张某某之母)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1945年7月21日出生,住东阿县大桥镇。(系受害人张某某之父)被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1991年6月13日出生,住东阿县姚寨镇。(系事故车冀RF70**号自卸货车驾驶人)被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1991年6月13日出生,住东阿县姚寨镇。(系事故车冀RF70**号自卸货车所有人)申请人张某、俄某、哈某、张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6年9月4日3时15分许,XX阳驾驶冀×××××号自卸低速货车沿省道710线由东向西行驶至5公里800米处时,与张某某驾驶的鲁×××××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尾随相撞,造成鲁×××××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驾驶人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东阿县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申请人张某、俄某某、哈某某、张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冀×××××号自卸货车一辆(保全价值6万元),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冀×××××号自卸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赵学禄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保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