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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8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吴炎锋与王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炎锋,王亮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8217号原告:吴炎锋。被告:王亮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炎锋诉被告王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炎锋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鲁文文人民陪审员  周存明人民陪审员  黄林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