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初8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吴炎锋与王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炎锋,王亮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8217号原告:吴炎锋。被告:王亮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炎锋诉被告王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炎锋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鲁文文人民陪审员 周存明人民陪审员 黄林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