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81民初1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梁某某诉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多年判决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周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281民初1655号原告梁某某,男,满族。被告周某某,女,汉族。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某、被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7237.76元、误工费2000元、电瓶车维修费1000元、伙食补助费500元、交通费100元、护理费962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24日15时40分,在某某镇27楼楼下,原告将自己的摩托车靠在路边接电话,被告在楼下修理其电瓶车,突然被告的电瓶车向原告撞来,将原告撞伤、摩托车撞坏。原告受伤住院治疗10天,被告为原告垫付医疗费3500元。事后此事经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被告周某某辩称,被告去朋友家借钱回来,下楼时被告正要走,原告说我的车撞他了。我没看见车把原告撞了,被告当时也没在车上。原告当时喝酒了并吓唬我,我蒙了就陪原告去医院,借的钱给原告垫付的住院费3500元。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押金收据两份,证明原告住院花费押金5000元。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提出没有撞伤原告。本院认为,该份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住院治疗的事实,予以采信。2、报警情况登记表一份,证明被告将原告撞伤。被告质证不知道报警,当时被告没在场也没有撞伤原告。本院认为,该份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受伤后报警,予以采信。3、护理人员身份证明,证明原告住院期间一人护理,按居民服务业每天96.24元计算。被告质证有异议,提出被告护理原告一天一宿,并给原告买的水果和拐杖,被告把原告送去医院后,原告还出去喝酒。如果被告车撞了原告,原告就不能下楼喝酒。本院认为,该份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住院期间二级护理,对原告的证明目的予以采信。4、入院记录、出院记录、门诊病志各一份,证明原告住院治疗情况。被告质证有异议,提出没有撞伤原告,与被告无关。本院认为,该份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的过程,对原告的证明目的予以采信。5、住院费用清单、住院费收据、增值税发票各一份,证明原告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7236.76元。被告质证有异议,提出没有撞伤原告,与被告无关。本院认为,该份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7236.76元,对原告的证明目的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4日15时40分,原告梁某某在某某镇27楼楼下路边接电话时,被告周某某的电瓶车将原告撞伤,原告梁某某受伤住院治疗10天,被告为原告垫付医疗费3500元。原告梁某某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7236.76元、伙食补助费500元(每天50元×10天)、交通费100元(每天10元×10天)、护理费962元(2015年居民服务业日平均工资96.2元×10天),以上共计8799元。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周某某在维修电瓶车时将原告梁某某撞伤,应对原告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周某某在事发之后借钱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并垫付医疗费3500元,作为理智健全的成年人,被告周某某对他人及自身的行为应当具备正常的辨识能力,现辩解由于原告的恐吓才将其送往医院治疗明显与事实不符,故对其没有撞伤原告的辩解意见不予支持。因原告未能提供误工证明、车辆损失证明,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车辆损失费的诉讼请求不予维护。被告的行为未对原告造成残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维护。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某某赔偿原告梁某某经济损失5299元(8799元-被告周某某垫付医疗费3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诉讼费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焱代理审判员 穆琳琳人民陪审员 高树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