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民初36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吴燕红诉被告杨前兵、冯健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燕红,杨前兵,冯健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3655-1号原告:吴燕红,女,197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思佳花园18幢402室,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7503043447。被告:杨前兵,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康桥风景四季花城14幢302室,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8711082015。被告:冯健芝,女,198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8908142645。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燕红诉被告杨前兵、冯健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吴安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