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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民初36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吴燕红诉被告杨前兵、冯健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燕红,杨前兵,冯健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3655-1号原告:吴燕红,女,197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思佳花园18幢402室,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7503043447。被告:杨前兵,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康桥风景四季花城14幢302室,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8711082015。被告:冯健芝,女,198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8908142645。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燕红诉被告杨前兵、冯健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吴安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