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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23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于宪芹与王照彬金钱给付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宪芹,王照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23执31号申请执行人:于宪芹,男,1966年6月12日生,汉族,工人,山西省古县岳阳镇人,现住太原市小店区唐槐苑小区。被执行人:王照彬,男,1973年2月24日生,汉族,自由职业,河南省柘城人,现羁押于广灵县看守所。本院在执行于宪芹与王照彬金钱给付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查明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品斌审判员  亢守龙审判员  韩国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