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23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于宪芹与王照彬金钱给付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宪芹,王照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23执31号申请执行人:于宪芹,男,1966年6月12日生,汉族,工人,山西省古县岳阳镇人,现住太原市小店区唐槐苑小区。被执行人:王照彬,男,1973年2月24日生,汉族,自由职业,河南省柘城人,现羁押于广灵县看守所。本院在执行于宪芹与王照彬金钱给付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查明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品斌审判员 亢守龙审判员 韩国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