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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02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史延平申请张桂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延平,张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02执278号申请执行人:史延平。被执行人:张桂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6)辽1202民初833号,于2016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张桂荣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张桂荣于2016年5月5日前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桂荣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桂荣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时庆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