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02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史延平申请张桂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延平,张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02执278号申请执行人:史延平。被执行人:张桂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6)辽1202民初833号,于2016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张桂荣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张桂荣于2016年5月5日前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桂荣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桂荣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时庆彬 来自: